解读河南信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解读河南信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解读河南信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下列是关于河南信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发改委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11号令)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等。
二、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其开展境外投资参照企业执行),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需注意,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相关办法办理;非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机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不能办理备案手续。而自然人境外投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范畴(自然人在境外为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目前由外汇局负责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三、审批机构及权限
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外汇管理局: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其中,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四、备案条件
商务部:申请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核准情况,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等不予备案的情形。
发改委:项目备案表或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项目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不存在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或政策、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不予备案的情形。
外汇管理局: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五、备案流程
商务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若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