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制作服务:除了内容的完善,标书的外形和排版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我们拥有专业的设计师团队,能够为您制作出外形精美、信息清晰、版式合理的标书。标书制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标书封面和封底,设计标书的章节标题和内容页,添加有关项目的图片和图表,统一整套标书的字体和配色方案,保证标书的可读性和视觉效果。
我们是一家专业从事河南标书制作、河南投标书制作以及投标文件代写代做的公司。我们的服务项目包括代做标书、标书代写和标书制作,为您提供一站式的标书解决方案。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投标成为企业争夺项目的重要方式之一。一份优质的投标文件不仅能突出企业的优势和实力,更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青睐。制作一份完整、专业的投标文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河南代做投标书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我们以专业、可靠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好评。我们深知每一份投标书背后都代表着客户对项目的期望和努力,我们始终坚持以客户的利益为先,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如果您需要河南代做投标书、河南代写标书或河南标书制作的服务,欢迎选择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我们承诺,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出色的服务,助您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竞标的成功。
建筑公司投标是门学问,6要素教你提升投标成功率!
面对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投标呢?下面是我的投标思路,投标的步是项目筛选。
01
筛选区域:每家建筑公司都有自己的生态圈或者熟悉的区域,这时我们需要明确参与项目的选择范围,可以考虑区域的财政状况和相关关系等因素。
02
项目类型:现在的项目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也就是总包项目的四个层级。在筛选项目时,我们要重点关注公司擅长的领域,不要盲目听风就是雨,需要认真研究项目特点、工程类型和施工条件等,选择符合自身专长的领域,避免投入真金白银但结果与预期不符的情况。
03
了解业主:在参与任何项目之前,我们是否了解过业主?是城市投资建设公司、 **单位、央企、大型房地产公司还是上市公司?给大家列举了这些企业类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我曾遇到过一个由某社区居委会招标的数亿元项目,但我没有去参与,因为对于这类项目风险我是无法承受的。
04
资金来源:按照规定,我们在招标项目中必须公示资金来源及金额。项目的资金可以来自财政、上级补助、债券、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或国家投资等途径。在这个环节,我们要准确了解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是否到位,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工程进度款或Zui终结算款拖欠的情况。相信很多同行都遇到过在同一地方的不同项目中,有些项目款项支付得很及时,而有些则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资金来源的问题。当然,人际关系也起到一定作用。我曾经参与过某市政项目,工程造价超过1.5亿,按照预期利润15%来计算,但Zui终我们花了7年时间才收到全部工程款。对于这个项目,到底是赚钱还是亏损,相信同行们心里应该有个评判,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05
项目施工内容:在获得招标文件后,我们要仔细研究整个项目的施工内容,这是对项目类型的具体拆分。我们投标,本质上是为了赚钱,为了公司的发展和生存。通过研究项目的施工内容,我们可以初步判断该项目是否适合我们公司参与。
06
付款条件:提到付款条件,可能大家都会有所研究,但有些单位可能并没有仔细研究付款条件,而是盲目投标。某些项目的付款条件可能会过于苛刻,以至于我们公司无法承受。
招投标小知识丨工程招投标中频发的10类热点问题及应对
工程建设项目“未核先招”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Q:审计机关在公布的审计报告中,经常提及有的项目“未核先招”,也就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本项目应当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之前先行进行招标,这种做法会导致什么后果?
A:《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招标人应当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再招标,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对“未核先招”规定法律责任、设定。需要指出的是,办理核准手续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开展招标活动的条件,“未核先招”在性质上仍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招标人不仅会面临审计风险,还可能因工程未能核准或核准内容与招标内容有差异,导致无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法律风险。
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法》?
Q:工程项目,包含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依据《招标投标法》还是《法》进行?
A:《法》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于工程项目。《法》第四条规定:“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款规定:“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的,适用法及本条例”。由此可以推导出: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法》《法实施条例》《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项目(也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的,自应适用《法》。工程招标在招标投标环节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包括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签署、异议和投诉等内容,但在其他环节(如预算的编制、模式选择、资金的支付等),仍适用《法》。工程依法不是必须招标而是采用其他方式的,也仍应适用《法》。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不管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采用非招标方式,都应当执行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如何理解?
Q:《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A:《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本题所举的例子,该项目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合同估算价”?
Q:《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提到“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此时这个150万元是否就应理解为合同估算价?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元,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
A:《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在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赠款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Q:有校友向某高校捐赠360万元。该校拟将这笔资金用于一工程建设项目。请问该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A:该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该捐赠资金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该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据上述规定,该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哪种情形符合“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条件可以不招标?
Q:甲、乙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有可以承接甲公司的工程施工项目,能否认定符合“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条件而直接发包给乙公司?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强制招标项目范围之内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之一是“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适用该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人”自身具有承担该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能够建设该工程、生产该货物或提供该服务,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但如果是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具有承担该项目的资格和能力,则视同为“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依据《公》单独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甲公司如有合格的,可以视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该公司可以自行实施,但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乙公司实施。某些地方规定了招标人的控股公司有的可以直接发包,可以按照此规定执行。如《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
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合同额310万元的施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Q: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根据该规定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该规定第二条,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该规定第五条,依据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A: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在400万元以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
Q: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
A: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据此,本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Q:《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此应如何理解?
A: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附属小型工程”的理解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①该小型工程必须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其与主体工程之间不具有独立性。②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如果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就不能适用不进行招标的规定。③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原设计内容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后由于设计变更才追加的工程。当某项小型工程已包括在原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范围内,只是主体工程招标完成后,在施工过程中又追加的,为项目主体提供辅助或配套服务的相关小型工程,即为该条款所指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至于“附属小型工程”的规模,目前没有确切的量化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来核定。本项目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如具有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就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给原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如何理解?
Q:《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其中第四项条件是“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那么该条款“设计图纸”是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
A: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标注错误;未确认U盘内文件,提供空U盘;分装袋错误;未能正常读取内容,未按照标书要求电子文件为wrod2003格式,表格采用Excel2003格式;而投标人使用了2010等版本而被废标。
14标书递交及开标错误
①送标地点错误
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服务是指专业的制作团队提供标书书写、修改和优化的服务。标书是企业或个人在参与投标、招标或竞标活动时所需要提交的书面文件,它对于投标方案的表达和竞争力的展示至关重要。
标书代写服务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标书书写:代写机构或个人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要求,撰写标书的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公司介绍、解决方案、技术能力、项目计划、管理组织等。
2. 标书修改:代写机构或个人对客户提供的草稿进行修改和润色,确保标书的逻辑性、连贯性和专业性。
3. 标书优化:优化您的标书,确保您的标书更加容易中标。
选择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制作公司的重要性
1.提高中标率:一份专业的标书是企业中标的关键,它能帮助企业突出自身优势,赢得评审人员的青睐;
2.提升企业形象:专业的标书体现了企业的实力和水平,有助于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形象和地位;
3.节省企业成本: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节省企业人力资源和时间成本
一份的标书离不开严谨的态度和细致的工作。集标宝代写公司深知这一点,在服务过程中,制作人员会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标标书的合规性。集标宝专业标书代写还会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力求避免漏洞和失误。正是这种严谨的态度,让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在标书代写制作行业立了良好的口碑。
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具备四大优势,分别是快速响应、高质量、保密性以及的服务。我们的标书代写服务快速响应让您无需等待,只要您有任何需求,我们都会在Zui短的时间内给出解决方案。我们追求高质量的标书服务内容,无论是方案的制定还是实施,我们都会精益求精,确保您满意。保密性是我们非常重视的一点,您的个人信息和业务需求请放心交给我们,我们一定会守口如瓶,确保标书信息安全。Zui后,我们提供的服务,从投标文件前期策划到后期跟进,从技术支持到售后服务,我们都会全程为您保驾护航。